中紅博愛董事長翁濤吸毒被拘留
核心提示:近日,因與郭美美掐架而聞名的中紅博愛董事長翁濤在酒店吸毒被警方刑拘。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吸毒不算犯罪,最多只能行政拘留,不能刑事拘留。對此,辦案警察稱,翁濤屬于“容留吸毒”,與普通吸毒不一樣,警方將上報檢察院。目前,翁濤家人稱尚未收到警方的書面通知。
因與郭美美微博掐架聞名的中紅博愛董事長翁濤被刑拘了!原因是他涉嫌吸毒。據(jù)警界內(nèi)部人士稱,他屬于“容留吸毒”,“跟普通的吸毒不同”。他本月24日在深圳羅湖一家酒店被警方帶走,他在深圳怡景花園的家人稱還沒有收到警方的書面通知。警方稱接下來將按程序,把翁濤的案卷上報給檢察院。
翁家稱還沒收到書面通知
翁濤以在網(wǎng)絡上跟郭美美對戰(zhàn)而聞名,從他的微博內(nèi)容來看,他較熱衷于公共事務。但是翁濤的微博如今已停止更新三天。而他的兩個手機,一個轉(zhuǎn)入通信助理提醒功能,另外一個關機。
摁響翁濤家的門鈴,出來的是一名年輕女子,她沒有透露自己與翁濤的關系,只是說翁濤已經(jīng)兩天沒有回家,她知道翁濤已被警方帶走,但無法獲知更多的情況,“也沒有收到來自警方的書面通知”。翁濤的家位于羅湖怡景花園內(nèi),是一幢兩層樓的別墅。別墅旁樹木清翠,鳥聲陣陣,環(huán)境十分怡人。保安說,住在怡景花園的,多是富貴之人。
翁在酒店中被警方帶走
南都記者從消息人士口中得知,翁濤已經(jīng)被刑事拘留,因他“涉嫌吸毒”。這位消息人士稱,翁濤于本月24日在羅湖一家名為“丹楓白露”的酒店中被帶走,與他一同被帶走調(diào)查的還有他的一位女伴。
這位人士稱,在被帶走前,翁濤的司機在丹楓白露酒店開了一間房,實際入住的是翁濤與這位女伴。
南都記者證實,帶走翁濤的是羅湖公安分局黃貝派出所的民警。據(jù)熟悉案情的警方人士稱,翁濤涉嫌在酒店房間中吸毒。目前翁濤已經(jīng)被刑拘,下一步警方將把案卷上交給檢察院。
丹楓白露酒店位于羅湖鬧市區(qū),是一家五星級酒店。
派出所所長證實抓人
羅湖警方?jīng)]有透露這次抓人是出于有市民舉報,還是從其他渠道獲得消息,才出動抓人。也沒有透露翁濤吸食什么毒品。
據(jù)目前從警方獲得的消息,翁濤是因為吸毒而被帶走。然而包括民警、律師在內(nèi)的人士均對此表示不能理解。羅湖公安一位民警表達了自己的疑惑:吸毒不算犯罪,最多只能行政拘留,不可能被刑事拘留。
黃貝派出所龍所長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翁濤確是黃貝派出所抓捕的。對于為什么要對其處以刑事拘留,龍所長稱他屬于“容留吸毒”,與普通的吸毒不一樣,就是當時在場的不止翁濤一個人,大家輪流吸毒。下一步警方將把案卷移交檢察院。他稱已給翁家發(fā)了刑拘書面通知。
南都記者就此事向羅湖公安分局公共關系科求證,相關負責人以無法告知應對,稱很抱歉,無法問到該案件詳情。
有警方內(nèi)部人士向南都記者稱,該案件較敏感,翁濤身家雄厚,不是普通人,他擁有名氣、資源,活動能量也大,“綜合因素導致了翁濤被抓,不然你以為那么多人吸毒,為什么偏偏是他被抓?”該人士認為,翁濤本人也存在一些問題,“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边@位內(nèi)部人士透露了翁濤在個人生活作風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然而他也承認這些并不足以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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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濤大戰(zhàn)郭美美揚名
翁濤出生于1966年,現(xiàn)任中紅博愛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他最初出現(xiàn)在公眾眼中,與郭美美事件有關。他最早披露了郭美美與中紅博愛前董事王軍的關系,使得郭美美事件在山重水復疑無路之后,出現(xiàn)柳暗花明又一村。
自從與郭美美在微博上掐上之后,翁濤與郭美美在微博上經(jīng)常你來我往地揭底。郭美美曾多次在微博中爆料稱翁濤“包二奶”、“吸毒”、“坐過牢”,翁濤除了回應,也是揪住郭美美與王軍的關系不放。翁濤微博回應承認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坐過牢。但否認郭美美的其他說法,包括吸毒,稱郭美美是誹謗,詆毀他的人格,他去年12月發(fā)微博說,已于當年的12月13日,正式委托了律師向羅湖法院起訴郭美美。
微博熱衷公共話題
從他的微博內(nèi)容來看,他較熱衷于議論公共話題和公眾事件,比如他發(fā)表于本月18日的對廈門城管捆綁女孩事件表示關注的微博,發(fā)表于本月19日的關注四川地震災區(qū)救災物資未開封事件的微博,發(fā)表于本月23日關注大涼山貧困山區(qū)孩子的受教育問題的微博。
因為發(fā)言涉及一些敏感的問題,翁濤的微博ID被刪過幾次,他最新的一個ID最早是在本月初開始發(fā)帖,目前粉絲數(shù)是22800。他最近的一條微博發(fā)表于本月24日早上5時,是關于安徽渦陽女生被棄事件,他評論道:“毫無人性,喪盡天良,嚴重要求追究其故意殺人罪!”
律師看法
吸毒不犯罪,但須勞教或強制戒毒
南都記者昨天就此案采訪了京都律師事務所劉子龍律師,他認為,刑法并未規(guī)定“吸毒罪”,而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羅湖警方將人刑拘,說他是涉嫌“吸毒”,是荒唐的說法。
他說,吸毒在司法實踐中被事實上認定為“準犯罪”行為,并遭到了嚴厲的懲罰。我國某些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天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在勞動教養(yǎng)中強制戒毒。”
名詞解釋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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