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特氟龍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賦予校車通過優(yōu)先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2.03.29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shù):

核心提示:3月28日,溫家寶特氟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草案賦予校車通過優(yōu)先權(quán),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來,按照國務院部署,有關部門在總結(jié)借鑒國內(nèi)外經(jīng)驗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通過到地方調(diào)研、召開座談會和上網(wǎng)公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guī)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二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tǒng)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三是規(guī)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四是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cè)速Y格條件規(guī)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

五是賦予校車通過優(yōu)先權(quán),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guī)定。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jīng)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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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正寧縣的校車事故造成如此大的傷亡并非偶然。從表面看,是司機違章行駛、校車無視監(jiān)管嚴重超載等原因造成。但在所有類似事故中,這些因素似乎永遠都存在。對官員和政府部門的問責、運動式的交通安全檢查并不能避免悲劇的再次發(fā)生。因為18條幼小生命的背后,是眾多矛盾形成的無奈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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